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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住宿協議

第一條(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客人訂立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或一般慣例增加。
  2. 如果本酒店在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則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準。

第二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 有意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內容通知本酒店:
    1. 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按照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用執行)
    4.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項第2項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將在提出請求時將其視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請。製作..

第3條(住宿合同等的成立)

  1. 本旅館受理前條規定的申請時,即視為住宿合同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不接受的情況除外。
  2. 依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契約時,應於住宿期間(超過3日者為3日)至住宿期間基本住宿費(超過XNUMX日者為XNUMX日)為止所規定之申請費繳納。酒店指定的。我會喜歡這個。
  3.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出現適用第 6 條和第 17 條規定的情況,申請費將按照取消費用的順序適用然後補償。,如有餘額,將在按第十一條規定繳納費用時退還。
  4. 第2項的申請費未按照同項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內繳納時,住宿合同無效。但是,這僅限於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到期日時通知客人的情況。

第4條(不需繳納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後簽訂不需要支付同項規定的押金的特別合同。
  2. 如果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並且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截止日期,則視為已接受前項規定之特別契約。

第五條(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訂立。
    1.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2. 客房由於全部入住而沒有房間時(會員)。
    3. 發現有意住宿的人有可能違反與住宿有關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規定時。
    4. 當打算留下來的人被明確認為是傳染病患者時。
    5. 當我們被要求承擔超過住宿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當打算入住酒店的人喝醉了並且被認為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或者當客人的行為方式給其他客人造成極大不便時。 (大阪府立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
    8. 住宿對象為黑社會成員或相關人員、黑社會相關企業或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簡稱“反社會勢力”)時作為有組織的犯罪集團”)。
    9. 當尋求住宿的人是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或業務活動被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10. 當打算留下來的人是法人並且其管理人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11. 當打算入住酒店的人或酒店員工提出過暴力要求,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或被視為過去有過類似行為時。

第 6 條(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1. 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客人責任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並且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但是,如果本酒店接受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的特別合同,本酒店應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通知客人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僅在通知時。
  3.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晚上 8:2 之前到達而未與酒店聯繫(如果提前指定預計到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 XNUMX 小時),則住宿合同可能被視為已被取消客人。

第7條(酒店解除合同的權利)

  1.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 當認識到客人可能會做出違反有關住宿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的風險時,或者當認識到他或她已經做出同樣的行為時。
    2. 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3. 當我們被要求承擔超過住宿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4. 由於不可抗力等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過夜時。
    5. 當認識到打算入住的人喝醉了並且可能給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或者當客人的行為方式給其他客人造成極大不便時。 (大阪府立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
    6. 客人在臥室的床上吸煙、惡作劇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酒店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事項)時。
    7. 當客人是有組織的犯罪集團等反社會勢力時。
    8. 當客人是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或業務活動由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9. 當客人是一家公司並且其一名官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10. 當客人的行為方式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滋擾時。
    11. 當客人對酒店或其員工提出暴力要求,要求不合理的負擔,或被視為過去有過類似行為時。
  2. 本酒店依照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對於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住宿客人不收取費用。

第八條(客人登記)

  1. 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1.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 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4.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應在前項登記時提前出示.

第九條(客房入住時間)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3:11 至次日上午 XNUMX:XNUMX 之間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連續入住的話,除了到達日和離開日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酒店可以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3小時以上房費的30%
    2. 6小時以上房費的50%
    3. 6小時以上100%房費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1.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場所內的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費用的支付)

  1.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計算方法如附表1所示。
  2. 前款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在客人離店時或本酒店要求時,以貨幣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在前台支付等酒店認可的。我要了。
  3.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客人自願不住宿,也應收取住宿費。

第十二條(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應賠償客人在履行住宿協議及相關協議過程中的損失,或因未履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但是,非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除外。
  2. 雖然我們的酒店已獲得消防部門的消防標誌,但我們有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不太可能發生的火災。

第十三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當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約定的客房時,經客人同意,酒店應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當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酒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並將補償費用於補償。但如非歸責於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將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第十四條(委託事項的辦理)

  1. 客人寄存於前台的物品、現金、貴重物品如有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酒店將賠償,但不可抗力情況除外。 .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如酒店要求申報其種類及價值而客人未申報,賠償金額將在酒店責任保險範圍內。
  2. 因住宿客人有意或過失而攜帶入館但未寄存於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時,本館將賠償損失。但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物品種類及價值的物品,賠償金額以客棧責任保險範圍為準。

第 15 條(客人行李或物品的寄存)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僅在客人入住前同意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並在客人到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客人。
  2.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物品遺忘在酒店,當確定物品的所有者時,酒店將聯繫所有者並提供指示。應詢問。但是,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的身份,我們將在包括發現之日在內的 7 天內將其保管,然後將其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前二項情形,本館對住客之行李或財物之保管責任,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

第十六條(停車責任)

  1.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存放車鑰匙,本酒店僅出借車位,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是,因本酒店管理停車場有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本酒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客人的責任)

  1. 如果酒店因客人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損害,客人應賠償酒店的損失。

第十八條(適用語言)

  1. 本協議以日文和英文書寫,但如果協議的兩種文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或差異,則在所有方面均以日文為準。

第十九條(管轄和適用法律)

  1. 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應根據日本的法律法規在對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日本法院解決。

附表一住宿費計算方法(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

分解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酒店費(1)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費))
② 服務費
(①×10%)
③ 消費稅
④住宿稅
B 消費稅
(①+②)×10%
額外費用(2) ④飲食
⑤ 服務費
⑥其他使用費
⑦ 消費稅
(b) 消費稅
(④+⑤)×10%
⑥×10%

附表二 刑罰(與第六條第二項有關)

(注)

  1. 百分比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 縮短合同天數的,無論縮短的交割天數,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部分團體(15人以上)解除合同時,住宿前10天的客人人數的10%(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則為接受日期)(四捨五入在某些情況下)不會被罰款。
合同解除通知
接收日期
沒有夜晚 當日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常見 最多 14 人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0% 企業排放佔全球 80% 企業排放佔全球 20%
15至99人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0% 企業排放佔全球 80% 企業排放佔全球 20%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
100名稱或更多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0%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0% 企業排放佔全球 80% 企業排放佔全球 20%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